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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行为,提高基金法律服务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法律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基金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从事基金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四条基金法律业务执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勤勉尽责原则;
(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原则;
(四)公正公平原则;
(五)持续关注原则。
第二章执业资质
第五条从事基金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一)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证书;
(二)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基金法律业务资质的律师;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执业范围
第七条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范围包括:
(一)基金设立、变更、终止、解散的法律服务;
(二)基金募集、发行、转让、交易的法律服务;
(三)基金管理、运作、投资、监督的法律服务;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服务;
(五)基金合同、协议、章程的起草、审核、修改;
(六)基金纠纷调解、仲裁、诉讼的法律服务;
(七)基金监管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咨询;
(八)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范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依法接受委托,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保守委托人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执业活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
(五)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质量;
(二)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律师遵守执业规范;
(三)加强与基金监管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沟通,提高服务质量;
(四)不得接受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
(五)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第五章执业程序
第十条律师接受基金法律业务委托,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二)了解委托事项背景,明确委托人需求;
(三)制定法律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
(四)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五)服务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服务成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二)指派具备基金法律业务资质的律师承办业务;
(三)监督律师执业活动,确保业务质量;
(四)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作进展;
(五)服务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服务成果。
第六章执业监督
第十二条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监督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律师协会;
(二)司法行政机关;
(三)基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律师协会对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进行以下监督:
(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惩戒。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进行以下监督:
(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进行以下监督:
(一)对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细则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细则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细则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行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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