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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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权组织,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政权组织,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政权组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四条政权组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第五条政权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决策,保证国家机关高效运转。

第六条政权组织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七条政权组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国家机关

第八条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第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

第十一条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自主管理地方事务。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政党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人民团体

第二十三条人民团体是人民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十四条人民团体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人民团体应当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社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成员自愿组成,依法进行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前有关政权组织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本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篇

摘要:政权组织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法律是政权组织的核心。本文旨在探讨政权组织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以期为构建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

政权组织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法律则是政权组织的核心。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国家的基石。本文将从政权组织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构建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

二、政权组织的法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政权组织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政权组织的设立、运行和权力行使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明确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政权组织的权力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未经法律授权不得行使权力。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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