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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主讲人:周良金合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时间: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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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一般知识讲座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权利对机关和领导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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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机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招考条件积极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消极条件: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招考程序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录机关根据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组织考试,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人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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