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鑫禧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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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禧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保单利益由保证利益和浮动收益组成,其中浮动收

益即保单红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

公司分红型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是依据保险公司

分红型保险业务产生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

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

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保障责任丰富,人生长久呵护

保险期间届满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享有身故保障,实现生命价值和财富价值双

重守护。

2、可享分红,年年添利

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在固定保险利益的基础上,

客户每年可享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5日)至75周岁,且须

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期起算,为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

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交费期间等因

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交费期间为3年的,自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

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2%给付一次祝福金,直

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交费期间为6年的,自合同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

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2%给付一次祝福金,直

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

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则另外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

值。

除条款“2.5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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