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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材料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生态环境
保护指引(2024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指导《上海市新材料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沪经信规范〔2023〕6号)所称中试基地和中试
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
本指引所称新材料分为化工新材料、金属新材料和无机非金
属新材料三大类。
第二条(选址要求)
中试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规划产业区块(产业基地、产业园
区和产业社区)范围内。其中化工中试基地应设置在化工园区内。
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选址应符合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区域评估要求。
在环境敏感建筑(居住、教育、医疗)周边50米内,不宜
布局含大气污染源和涉气风险源的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
第三条(环保责任)
(一)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内
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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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规定》依法办理环评手续,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
管理名录》的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由中试基地运营主体报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试基地运营主体编制的运营方案应包括
运行计划和规模、产排污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和环境风险防控等内容,不得突破相关环评批复。
(二)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统一负责废水、废气和固废治理
设施的运行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展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中试基地引入的中试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
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
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中试基地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
一致的,中试基地应在变动实施前,根据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
于重大变动,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执行。
(三)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明确入驻中试项目的环境准入要
求,其内中试项目运行期间应严格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
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中试基地
应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持证单位主体责任。
(四)中试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原则上按产业类项目编制环评文
件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
管理名录》的项目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位于浦东新区行政区
域内(包括自贸区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的浦东新区范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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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中试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展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中试项目运行期间应严格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和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按相关要求开展污染
源日常监测。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中试项目应遵守排污许可证规
定,落实持证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优化和简化政策)
(一)中试基地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
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经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
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二)需同时办理环评审批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中试项目,
可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同步审批,减免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分类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报告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相关数据共享共用,满足条件
的许可证自行监测数据可与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
测数据共享共用。
(三)对列入上海市重大建设项目清单或参照重大建设项目
管理,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可实施
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公示和审查同步开展、申请材料容缺受理、
专人跟踪等服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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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试基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空间布局)
中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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