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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的假设干问题
〔讲授提纲〕;;一、学科性质与研究范围
1.1学科性质;1.1.2主流学派的观点;;?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科性质的根本观点;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G·曼德姆:
“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根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
NicholasMercuro,StevenG.Medema,EconomicsandLaw:FromPosnertoPost-Modernism,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97;大卫·弗里德曼:
“法律的经济分析包含着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三项任务。第一是用经济学预测法规的效果。第二是用经济学找出在经济意义上有效率的法规,从而提出法规应该是什么。第三是用经济学预测法规将是什么。其中第一项任务根本上是运用价格理论,第二项任务主要运用福利经济学理论,而第三项任务主要是运用公共选择理论。〞
纽曼等主编?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1.1.3非主流学派的观点;?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
“通过对法律规那么(Doctrine)进行本钱和收益分析及经济学效率分析,使人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1.2学科的研究范围;1.2.2非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研究范围的根本观点;1.3法律经济学在经济学谱系中的位置;1.3.2经济学谱系确实立;1.3.3法律经济学的位置;1.3.3法律经济学的位置;二、学科的研究方法;加里·贝克尔(GaryBecker)
“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其它经济学的应用能在社会学、人口统计学等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另一个原因是,经济学为这些原本并不存在系统理论或可比性分析的领域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现象的方法。〞
法-经济学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很好的运用了三个重要的经济学原那么,一是个人效用最大化原那么,二是市场出清〔供求均衡〕原那么,三是效率原那么。
(DouglasG.Baird,TheFutureofLawandEconomics:LookingForward,UniversityofChicagoLawReview,Fall1997);维尔纳·赫希(WernerZ.Hirsch)
AlthoughnotallpractitionersofLawandEconomicsagreealtogetheronitsscopeandmethodsofinquiry,mostconsidertheapplicationofeconomistsneoclassicalframeworkaswellastheirtheoreticalandeconometrictoolstolawandlegalinstitutionsasitshallmark.
(WernerZ.Hirsch,LawandEconomics:AnIntroductoryAnalysis(3rdEd.)AcademicPress1999);2.1方法论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Hens-PeterSchwintowski在阐述法律的经济分析问题时也曾十清楚确地指出,方法论个人主义是现代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假定之根底,其根本内涵是社会的所有决策都必须建立在个人根底之上。
〔Hens-PeterSchwintowski,AnEconomicTheoryofLaw,TheJournalofInterdisciplinaryEconomics,2000,Vol.12〕;熊秉元教授法-经济学研究方法论的观点;方法论个人主义能够被经济学家成功地运用到法学领域〔攻城略地〕,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经济学和法学的研究主题(subjectmatter)具有共同点:;3)、经济学视人为“经济人〞,是自利(self-interest),或理性(rational)的人,其行为具有相当“规律性〞(regularity);2.2鼓励分析(IncentiveAnalysis);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approach〕,而法-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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