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国际保护——兼论我国的应对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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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国际保护——兼论我国的应对策略

摘要:从《伯尔尼公约》缔结开始,版权国际保护历经百余年的风雨历程。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传统的版权国际保护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本文在分析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之后,概述了当前网络版权国际保护的现状与发展,并就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版权国际保护;TRIPs协定;WCT;W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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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当今世界,人类已进入信息时代。当网络以惊人的发展速度与广泛的影响力渗透到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之中,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对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整个人类法律制度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对传统版权保护的影响和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网络传播的高速流动性对传统版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

一方面,网络空间不存在疆界,任何作品都可以极快的速度便捷地跨越不同的国家,网络版权的空间性界限不复存在了。同时,地域性的消失也使得跨国网络版权的侵权认定与实施保护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困难。难怪有学者一针见血的指出,网络作品版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1]另方面,网络传播的速度之快造成知识信息的更新周期越来越短,导致传统关于版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表现出明显的不相适应。

2、网络环境下作品表现形式的“非物质化”对版权的专有性提出了挑战。

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多以手稿、印刷品、音像制品为主要表现形式。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几乎所有的作品均可通过计算机自由地实现数字化,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表现形式变得“非物质化”。而作品一旦上网,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任何人都可以高效方便的获取和使用作品。在现实网络世界中,网络使用者并不关心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是什么。真正的版权人也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可以在不丧失原作品原有特征的基础上快速复制,甚至经过特殊处理,可以比原作品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环境下版权一定程度上已经没有了专有性。

3、网络的开放和共享引发了作品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开放和共享是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最大的区别。作品一旦上网,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如果将网络作品按照传统作品那样保护,就会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反之,则会损害作品作者的利益,从而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长久以来,“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是著作权法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2]因此,如

权利的冲突以及版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没有规定。三是修订程序复杂,很难适时地与其它版权条约的修订协调一致。[6]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应对网络时代挑战的重要成就

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国际社会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CopyrightTreaty,以下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以下简称WPPT)。这两个条约主要是为了解决数字技术和电子环境下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新问题的国际条约,被统称为“互联网条约”。WCT与WPPT是对《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的继承与发展,在条款上表现为三部分内容,即重述TRIPs协定、新的数字条款和其他更新,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在于涉及网络版权保护的数字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复制权。传统的复制概念不具有网络传输中的复制含义,尤其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暂时复制或偶然复制。为此,WCT与WPPT对传统的“复制权”进行了重新解释,以使之适应网络版权保护的需要。两者在其议定声明中都明确,有关复制权的规定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存储和使用的情况。[5]但需要指出的是,WCT与WPPT对于复制权的新解释并不完善,譬如未解决电子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储多长时间构成复制等问题。

(2)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是WCT与WPPT为网络传输这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单独制订的一种新权利,是两条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依据WCT第8条与和WPPT第10、14条的规定,作者、表演者或唱片制作者都应享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授权将其作品、表演或唱片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包括从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地点和时间的方式,使公众获得作品、表演或唱片。WCT与WPPT对向公众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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