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2、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3、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从一起房地产纠纷案谈起
摘要:学者在对附条件法律行为进行考察时,其着眼点常在所附条件的外部特征上,少有对所附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进行探讨。因而对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几近学说空白,导致在一些关于条件可否变更及变更后对附条件法律行为影响的案型的效力认定等法律问题悬而难决。从法理推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个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并不具有独立性,仅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而条件的变更也就是法律行为内容的变更。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问题的提出
1993年10月15日,上海长兴实业总公司(下称长兴公司)作为土地方与上海建设工程联合公司(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