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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3\h\u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 1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分类 1
(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性质 1
(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特点 1
(四)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 2
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2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
(二)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意义 2
三、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现状 3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 3
(二)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利益衡平分析 3
四、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建议 4
(一)关于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具体内容的思考 4
(二)界定合理的保险范围 4
(三)“第三人”范围的具体界定 4
(四)完善免责条款 4
(五)明确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5
(六)提高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层次 5
(七)建立死亡暂付金制度 5
结论 6
参考报告 7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分类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强制的程度不同,一般分为绝对强制责任保险和相对强制责任保险。绝对强制责任保险一般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在领用机动车牌照或者驾驶证之前,必须投保法定的最低限额的保险,否则不被颁发牌照或者驾驶证,该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相对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劣势与绝对强制责任保险则正好相反。
(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性质
1,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质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其基本原理是先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再以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排除责任。由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根据法律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要求特定范围内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社会保险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在强制性、公益性等方面与社会保险有相似之处,从而有的学者提出了“类社会保险”的概念。
(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特点
1,显著的公益性: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看,是为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使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得到合理、有效、快速的解决,使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衡平。
2,投保的强制性: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管愿不愿意,都要依照法律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
保险的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对方则承担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从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1,保险业务恢复初期—1950年一1980年期间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就开始办理机动车车辆保险,但当时不少人认为机动车车辆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2,准强制保险时期—1980年一20()4年期间在这一时期,又以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分为两个阶段。我国强制性保险业务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1年7月31日公安部发布《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轻便摩托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随后,国务院、公安部,绝大多数地方人大或政府都通过不同形式强制机动车保险。
3,强制保险启动时期—2004年5月1日至今在这一时期,又以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条例》分为两个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交通事故进入多发期,同时我国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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