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5117-2025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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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80CCSC57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5117—2025

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规定

Theregulationsforthemanagementandprotectionofoccupationalhazardsrelatedtoradioactivityinnon-medicalinstitutions

2025-01-24发布2025-02-2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4/T5117—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合肥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殷春许、张岭、钱磊、吴品森、刘胜萍、余润泽、何廷贵、朱卫东、章诚、叶婷婷、程皖燕。

DB34/T5117—2025

1

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总体要求、放射性防护要求、检测与评价要求、健康管理要求、应急处置要求和档案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非医疗机构开展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568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117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29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T163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HJ979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

DB34/T4571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非医疗机构non-medicalinstitutions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贮存和销售等各级各类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注:非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工业辐照、工业探伤、核仪表、放射性测井、兽医放射学、科学研究等机构。

放射性同位素radioisotope

能够发生放射性衰变的某种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工作人员radiationworker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2

DB34/T5117—2025

4总体要求

4.1放射性作业应遵从放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放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等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4.2机构应设置安全和防护管理部门或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放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4.3机构应成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明确人员、设备配置和职责,负责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响应。

4.4放射工作人员、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机构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放射卫生标准;

b)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知识;

c)放射卫生管理知识。

4.5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a)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c)制定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见附录A);

d)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5放射性防护要求

5.1放射工作场所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场所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b)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应按放射性污染水平高低顺序合理布局;

c)配备与放射性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5.2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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