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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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确保公司在建项目安全质量及施工管理全过程处于可控状态,促进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力度,及时发现并治理安全质量隐患,公司组织研发了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股司安质(2010)51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局股份

2016年11月28日

中铁二局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在建项目安全质量及施工管理全过程处于可控状态,促进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力度,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质量隐患,公司组织研发了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安委办〔2012〕28号);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五)《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

(六)铁路、公路等系列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性子(分)公司、区域性分公司、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基层项目部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各单位应对在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将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

第五条安全质量隐患条目根据工程性质、类别和特点,以专业覆盖为原则,分类编制,动态更新。

第六条为便于隐患响应和管理,安全质量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及发生的概率,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将隐患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重大隐患,Ⅱ级为较大隐患,Ⅲ级和Ⅳ级为一般隐患。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上传至系统平台,并在规定时限内响应、整改和闭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机制,即公司、子公司(含生产性子公司、专业分公司、区域性分公司、公司指挥部及代局指),项目部(含基层项目部、公司直管项目部、项目分部),各层级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1.公司负责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开发系统平台及保障平台的有效运转和维护。

2.子公司负责所管辖项目(分)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3.项目部负责按照系统平台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自查、整改、闭合等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及相关费用等。

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保障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有效运转,按规定对需要响应的隐患整改予以响应。

包保领导负责督促、参与包保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规定对需要响应的隐患整改予以响应。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公司安质环保部是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

1.牵头组织公司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研发和督促有效运行,全面掌握公司在建项目的安全质量隐患动态。

2.牵头组织安全质量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办法、隐患分级、隐患排查要点及排查标准等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宣贯等;牵头编制并更新隐患条目清单。

3.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响应各单位排查上报的隐患。

4.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季度报告并通报。

5.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相关单位的考评。

(二)公司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或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代局指)工作职责

1.子(分)公司是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代局指)负责本单位和项目基本信息收集及录入;对所管辖项目按规定频次或计划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结果及时录入系统平台,根据需要下达相应整改要求。

2.监督、考核所辖项目(分)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分)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1.项目(分)部是项目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项目经理是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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