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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第二十二条12第二十三条3第二十四条4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实施护士岗位责任制并对不履行者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护士在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活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章法律责任************护士条例?StatuteofNurse20XXLOGO目录总则01执业注册02权利和义务03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04法律责任03附则04第一章总则总则条例的立法宗旨01护士的定义02护士基本权利的概括描述03政府在护士管理上的职责04对护士的嘉奖05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一条01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二条本条规定,“护士”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资格特征2、工作特征02第一章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第二章执业注册123护士执业注册是一种行政许可。设定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条件护士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方可从事护理活动,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护理活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护士工作。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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