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学习资料 1002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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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第五、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2、胁迫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第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第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第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第五,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这种合同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

第二,当事人之冋互相串通。

第三,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第一,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

第二,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第三,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第一,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第三,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既包括内容的违法,也包括形式的违法。

四、合同的部分无效

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第一,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第二,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第三,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是有效的。

第四,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 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 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 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重大误解和欺诈的区别: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

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点:

】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 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如下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显示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失衡。显示公平的主观要件分为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利用优势。二是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三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三)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 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 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等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可见,撤销权的消灭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撤销权因撤销权行使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第二,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

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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