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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安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信泰安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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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安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安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安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本产品说明仅供

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障范围

(一)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在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八十周岁。

(二)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基础而计算。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三)等待期

本合同无等待期。

(四)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1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并按照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

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

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

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猝死;

7.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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