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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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6〕两全保险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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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福两全保险(分

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自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

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

2.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

2.本合同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国寿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

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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