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司法考试抢劫罪重点难点解析与实战演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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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抢劫罪考点归纳总結

抢劫罪的法条

一、《刑法》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如下有期徙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刑之一的,处以上有期徙刑、无期徙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有关法条

第127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以上有期徙刑、无期徙刑或者死刑。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坏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根据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惩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三、司法解释《有关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怎样定罪问題的批复》

行為人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对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惩罚。

行為人实行抢劫后,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有关审理抢劫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

第1条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為实行抢劫行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現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為,应当认定為入户抢劫。

第2条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送的多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收音机等正在运行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行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行的抢劫。

第3条刑法第263条第3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5条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动的行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6条刑法第263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严禁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為了实行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為。

四、法条导读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应注意本罪主体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看护人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迫使其立既联名出财物或者立既将财物抢走的行為。可見,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手段行為与目的行為的统一性,行為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為是手段,抢取公私财物才是行為人的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目的是為了抢取公私行為,两种行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是具有当场性,不管是手段行為还是目的行為都当场立既实行。

3.这里的“其他措施”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对抗或者丧失对抗能力的多种措施。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应注意这里所說的不知对抗或不能对抗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实行的行為直接导致的。假如被害人的不知对抗或不能对抗的状态与犯罪分子无关,犯罪分子只是运用了这种状态,而当场将财物窃走的,则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应以盗窃罪论处。

4.注意本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

5.注意转化為抢劫罪的情形。一般转化為抢劫罪的三个条件:一是行為人必须实行了盗窃、抢夺、诈骗犯罪行為(不一定构成犯罪);二是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消灭罪证;三是行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注意其他转化為抢劫罪的两种情形: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二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6.注意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罪的界线。一是犯罪主体不一样,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二是犯罪对象不一样,本罪的对象是动产,详细范围没有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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