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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健全的新型城镇化管理体系对于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公共服务与社会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广泛应用行政规划,它在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在弥补市场机制自身的不足。但是在实践中,法律也未能完全约束庞大的行政规划,仍有一些规划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因此要从实体法、程序法和救济法三方面对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进行有针对性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行政规划;法律规制

目录

TOC\o1-3\h\u21056一、行政规划的一般理论 1

6162(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1

5770(二)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 2

9412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其基本内容 3

12515(一)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对行政规划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3

11537(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法律规制的基本内容 4

18454三、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不足 5

13511(一)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行政规划法律规制实体法规制的不足 5

12327(二)行政规划法律规制中程序法的不足 6

18844(二)行政规划法律规制中救济法规制的不足 7

10923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完善 8

20136(一)加强行政规划的实体法规制 8

24294(二)健全行政规划的程序法规制 9

1146(三)完善行政规划的救济法规制 10

28678结语 11

15104参考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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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使得城镇化的发展也不断加快,因此要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就需要进行行政规划去开拓城市可利用的空间。但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存在明显不足,首先是我国城镇化相比于发达国家起步晚,使得我国城镇化的水平达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其次,非常明显问题就是各区域的发展不平衡。因此,要促进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就要对行政规划进行法律规制,这也是我国新型城镇化是否能够建成的关键。因此本文将从实质、程序和救济三种层次,对中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讨,为实现我国新型城市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保证。

一、行政规划的一般理论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每个地方的城镇化程度都不一样,所制定的行政计划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法律的效力也就不一样了。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法律制度和自身发展的差异,其对行政规划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根据不同学者的研究,总结出以下观点:

日本学者提出,“行政规划是一个政府预先提出的综合性规划蓝图,并为完成该综合性蓝图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活动,与行政计划相同”。[1]德国学者认为:“把规划的行动与概念分离开来,规划行动是为了制订一个计划,而规划则是这个行动的后果”。[2]两位学者通过相似的概念来区分和定义行政规划。

2、以行政规划的目的作为重点研究对象。一些学者认为,“行政规划”是指政府机构为实现城市化目标所采取的相关方法、措施等的设计和计划。[3]也有学者提出,“行政规划是指行政机构为了达到城镇化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有约束力的部署和安排。[4]

3、这种观点着眼于行政规划的进程。德国著名学者沃尔夫在他的《行政法》中写道:“行政计划就是协调各种明显矛盾的利益进程,以达到具体的管理目标。”[5]

4、日本法学家盐野宏将行政规划视为一种综合的概念,他在《行政法》一书中指出:“行政规划是指对各种政策计划的进一步规划,以执行公共服务及其他活动”。[6]

上述学者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这有助于从不同角度对行政规划概念进行更深入的理解。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得出结论:为实现所追求的目标,制定的行政规划应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以确保目标的实现和合法性。制定行政规划不应着眼于当前的现实,而应着眼于对未来事务的展望和部署。这是一个需要在一段时间后实现的目标。这里的未来可以是宏观的、微观的、具体的或抽象的。

(二)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

行政规划相比于传统的行政行为,有自己特有的法律性质。当前,在行政法领域,关于行政计划的法律属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德国著名的毛雷尔先生,他们把行政规划比作一个没有统一的法律属性独立的个体,并根据其所包含的特定内容来确定;[7]第二类是由杨建顺教授提出的,他认为,行政规划是一种不能用现行的法律形态来概括的特殊行为。在比较两种观点之后,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虽然行政规划具有自身的特点,但其实质上还是属于行政行为。在不同的行政规划中,也存在着相同的内在逻辑。在行政法上,将行政规划划分为独立的主体,既离不开行政法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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