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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办理人身保险合同书(3篇)
公司为员工办理人身保险合同书(通用3篇)
公司为员工办理人身保险合同书篇1
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伤害风险,减轻丙方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法还贷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甲方特为丙方办理了人身保险(以下简称“保险”),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为丙方与甲方下属单位(乙方):签署(编号:)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丙方系与甲方下属单位(乙方):签署《》的客户,丙方自愿参加“保险”。
第三条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办理以丙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期间为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条丙方同意将其法定继承人指定为该“保险”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审核
确认同意支付理赔金后,由丙方在保的保险公司委托银行将理赔金直接划转到丙方账户。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丙方及其受益人配合甲方提供理赔申请所需资料且同意授权由甲方办理理赔事宜和领取身故理赔款,甲方承诺将所领身故保险金在扣除丙方尚未偿还贷款部分后足额支付给丙方或丙方的指定受益人。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和指定收益人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提供给保险公司一份。
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签字)手印:
指定受益人:(签字)手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公司为员工办理人身保险合同书篇2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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