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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欠缴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与原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相关法律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未能证明已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全部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因此,原
告请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
原告在起诉时向贵院提交的材料中,只有答辩人在当初接房时被胁迫(不签字就不给钥匙)
签署的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没有提交原告已完全履行该协议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第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52“
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应该是首先要履行好服务而收
费,而不是因为签订了合同而收费。
二、原告枉顾事实和诚信原则,非但违约在先,而且长期敷衍、不作为,已严重侵害了答
辩人的各项正当权益,对此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原告的违约责任、原告违约期间对
答辩人的物业费减免、答辩人的各项正当权益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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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3元,事实上答辩人最后一次物业费交纳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
日(有收据为证),在此之前因答辩人一直房屋空置未入住,经与原告多次协商一致,答应
被告免除年月至年月日物业费用(当时收据上标注的是未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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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免交,开单人说没事这样就行了)。但原告明显枉顾事实和诚信原则,不但入住前减免的
要收,已经收过的还要重复收,请问这又是何依据?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有关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
条规定,“(物业公司)提前将装饰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
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服务手册》第二章“***”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定:
物业服务中心每天将不定时对装修户进行检查,监督装修情况,对违规操作现象,轻者现场
给予纠正,重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作出以下处理: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状,扣除或没收工
具或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并未真正履行此项
义务:答辩人楼下住户当初在做阳台封装时根本未留公共下水检查口,原告在答辩人楼下住
户的整个装修期间从未做过检查和提醒工作,装修结束也未履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监管验收职责,就直接退还保证金并终止协议,导致答辩人的阳台下水口通往公共管道部分
堵塞至今无法有效疏通,入住数年来洗衣拖地只能用水桶搬来倒去,家人因此患上长期腰肌
劳损,苦不堪言!期间曾多次主动找物业协调处理,不是让找这个就是让找那个,不是这个
领导不在就是那个领导不在,要不就是楼下住户不同意,总之都是各种托辞。因为原告违约
在先,且长期敷衍不作为,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各项正当权益:失眠焦虑、腰肌劳损、邻
里失和以及后续的安全隐患等等。
三、原告除违约之外,还涉嫌违法,侵害业主利益,涉嫌偷税漏税,请求据实维护业主的
正当权益
根据物权法第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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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性收入应归全体业主
所有。
但原告私自侵占本该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经营性收入,如停车位收益、广告收入
(电梯间/楼道/小区出入口等)、租金收入(商店、母婴馆、投递柜等)等,并且没有向业
主公布其收入的流向,原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权益,应扣除必要成本后冲抵物业费
或转入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内,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另外业主缴纳物业费,原告只开收据拒绝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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