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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引导本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进一步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促进本市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名词解释】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本指引所称信息公示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公开有关信息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报送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报告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根据执法部门需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体系建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参照本指引,建立健全信息公示与披露管理制度,开展合规评估与改进,加强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处置。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开展的经营活动,依法建立并实施与信息公示与披露规则相配套的主体信息审核、商品与服务管理、信用管理、信息公示与披露、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管理组织建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开展信息公示与披露相关工作,包括:
制定与修改信息公示与披露相关的平台规则;
存档与管理信息公示与披露相关的文件;
实施与监督信息公示与披露的相关义务;
(四)对相关人员履职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公示与披露原则】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示与披露网络交易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充分、便利获取原则。同时履行多类信息的公示与披露义务时,应当对信息内容进行分类,并针对每一事项列明主要事由、时间等,以方便消费者阅读及检索的方式排列展示。
第二章基本公示信息
第六条【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与平台内经营活动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如平台内经营者入驻及退出、平台内经营者保证金、商品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信息公示与披露、知识产权保护、广告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
(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如用户注册及退出、退换货、合同订立事项、交易履约、支付服务、信用评价、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推荐、发送商业信息、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
(三)平台制定的其他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置简易便捷的意见提交方式,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将修改内容公示于主页面显著位置。
第七条【自营业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主体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直播带货平台需公示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等信息;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社区电商平台应当公示自提点或门店名称、地址,提供团长、销售者的必要联系信息。
小程序平台应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验证小程序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公示。
聚合平台应公示入驻平台的身份、资质等基本信息,并为入驻平台公示其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链接服务。
第九条【商品与服务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与服务信息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与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为相关信息公示与披露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平台内禁限售商品管理目录,明确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内容和处理措施并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公示。加强对商品展示信息的审核,配套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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