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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主观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押题密卷2

问答题(共7题,共7分)

(1.)被告人林某,某市国有中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该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江南博哥)露该公司逃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逃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9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林某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査发现,该公司自2007年到2009年间,共逃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检察院于2010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抗诉期满后,该判决生效。

问题: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正确答案:

参考解析:1.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错误。逃税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错误。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査,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其决定逮捕而非批准。

3.人民检察院派检察人员逮捕林某错误。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4.林某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人民检察院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错误。不能要求取保候审人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

5.检察院收取律师的5万元保证金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6.人民检察院在侦査阶段直接将该公司账户上50万元款项作为税款上缴国库错误。赃款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査封、扣押机关依法划拨上缴国库。

7.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9日对林某取保候审,到2010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看到周围的人纷纷发家致富,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市桃城区的张强经过考虑,于2011年2月前往郑州市河西区经营服装销售业务。因张强为人精明,销售渠道宽,于是,生意颇为红火。2011年12月3日,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刘某、赵某二人前往张强服装店征收税款,因税款额发生争议,张强以重复计算、多征税款为由拒不缴纳,刘、赵二人将其强行带至郑州市河西区税务分局,并称“交钱放人”。12月10日,张强的妻子孙某缴纳税款后将张强“赎出”,张强即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刘某和赵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征收的税款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征收的款项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于是,复议机关将税款数额由原来的3,000元改为5,000元。张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经人指点,张强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若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2.若张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3.若张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张强可以怎样做?

4.若张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应如何提出?

5.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了张某的赔偿申请书,其应在什么期限范围内作出决定?

正确答案:

参考解析:1.张强应以刘某、赵某所在的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既可以向洛阳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所在地的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张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可以向河西区税务分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在地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张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4.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5.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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