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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关联债权投资占权益投资的比例.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六)、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必须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金额超4000万以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通常是指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由于企业可能存在所得税额直接抵免的税收优惠,所以实际税负不一定等于所得税率。也就是说,关联方所得税率相同,不等于所得税负相等。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之间支付的利息,应提供已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的合法发票,方可以税前扣除。(六)、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集团或其成员通借通贷利息可以扣除营业税法规定: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六)、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分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合理分摊。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特别提醒: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12345(七)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06问题1、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那个文件?04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0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03“有关规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02(七)、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何为税法规定的筹建期结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对筹办期的口径: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总局目前没有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七)、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在实际发生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或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等科目4、综合运用以上三个文件例:企业2011年8月取得临时开办期营业执照,在开办期发生开办费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万元,企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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