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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生活垃圾焚烧厂操作规程
Guidelineon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DuringtheEpidemicOutbreak
(Trial)
II
目次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基本原则 3
5垃圾接收 4
6垃圾卸料 5
7垃圾储存 7
8垃圾进料 8
9焚烧操作 10
10污染物控制 10
11卫生防护 11
1
1总则
1.1本规程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生活垃圾焚烧厂接收生活垃圾,以及经专业技术论证,并获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应急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
操作管理。
1.2炉排炉生活垃圾焚烧厂可接收医疗废物应急协同处置,流化床生活垃圾焚烧厂不适合接收医疗废物应急协同处置。
1.3本规程将基于疫情形势变化,根据防控需要,按照相应程序更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
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2
H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12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卫生部令[2003]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国家生态环境
部,2020年1月28日
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国家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
1日
国卫医发〔2020〕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3.1应急临时医疗场所
利用现有公共建筑进行一定的改造后,用于收治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轻症患者的场所。如,首诊隔离点【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规定】和方舱医院等。
3.2集中隔离观察点
根据地方疫情防控的要求,利用具备一定条件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设立的集中隔离观察点,用于隔离观察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新近出院病人和无症状的境外回国
人员。
3
3.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
家庭成员中有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或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阴性的境外回国人
员,经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许可进行居家隔离观察的住户。
3.4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户
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从外地返回需自我隔离观察的住户。
3.5管控生活垃圾
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产生的未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
4基本原则
4.1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指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可应急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4.2医疗废物中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例如:放射性废物、废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不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焚烧处置。
4.3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应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8)、《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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