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活垃圾焚烧厂操作规程.docx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疫情期间生活垃圾焚烧厂操作规程

Guidelineon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DuringtheEpidemicOutbreak

(Trial)

II

目次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基本原则 3

5垃圾接收 4

6垃圾卸料 5

7垃圾储存 7

8垃圾进料 8

9焚烧操作 10

10污染物控制 10

11卫生防护 11

1

1总则

1.1本规程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生活垃圾焚烧厂接收生活垃圾,以及经专业技术论证,并获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应急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

操作管理。

1.2炉排炉生活垃圾焚烧厂可接收医疗废物应急协同处置,流化床生活垃圾焚烧厂不适合接收医疗废物应急协同处置。

1.3本规程将基于疫情形势变化,根据防控需要,按照相应程序更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

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2

H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12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卫生部令[2003]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国家生态环境

部,2020年1月28日

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国家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

1日

国卫医发〔2020〕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3.1应急临时医疗场所

利用现有公共建筑进行一定的改造后,用于收治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轻症患者的场所。如,首诊隔离点【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规定】和方舱医院等。

3.2集中隔离观察点

根据地方疫情防控的要求,利用具备一定条件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设立的集中隔离观察点,用于隔离观察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新近出院病人和无症状的境外回国

人员。

3

3.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

家庭成员中有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或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阴性的境外回国人

员,经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许可进行居家隔离观察的住户。

3.4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户

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从外地返回需自我隔离观察的住户。

3.5管控生活垃圾

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产生的未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

4基本原则

4.1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指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可应急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4.2医疗废物中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例如:放射性废物、废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不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焚烧处置。

4.3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应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8)、《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 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