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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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理解要点;第一节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性质上属于诉的主体合并,既可能在起诉时发生,也可能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当事人的追加而发生。

根据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的关系,共同诉讼可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二、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含义

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构成要件;〔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一般诉讼行为的独立性

特殊情形的适用独立

裁判结果的独立性;〔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主张共通原那么

证据共通原那么

共同诉讼人之一所作抗辩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那么对其他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应加以斟酌;案例;问:

假设法院认为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处理,能否直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审理?

假设共同诉讼中,原告甲基于与广场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撤诉,该行为对其他原告是否有效?

假设共同诉讼中,丙遭车祸死亡,诉讼应当如何进行?;分析;三、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注意:?司法解释?关于必要共同诉讼情形的特别规定

No.54、58、59、60、63、65、66、67、70、71、72;〔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和

独立性

牵连性:共同诉讼人中1人的行为只有有利于全体时才发生效力。

独立性;〔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民诉法?第132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第73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司法解释?第74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由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归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正确?

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ABC;?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司法解释?第66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司法解释?第70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局部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甲、乙、丙3人某日群殴路人丁,造成丁花费医药费6000元。于是丁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药费6000元。

法院是否应该追加丙为共同被告?

如果丁在诉讼中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只要求甲、乙对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五〕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

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当事人主体均为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全体共同诉讼人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合并解决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区别;;洛伊斯诉埃弗莱斯铁矿公司案;第二节代表人诉讼;二、代表人诉讼的要件;三、诉讼代表人

〔一〕含义和性质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表人具双重身份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成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二〕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和人数

是本案当事人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能善意地履行代表人职责,不得损害被代表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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