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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出台以前,对于司法实践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
索债行为多采取间接规制的方法,即根据实行行为的不同借助他罪规制,比较常见的有
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此种方式虽能解决现实中无法可依的情形,却无形中扩大
了他罪的适用范围且极易造成实践中同案异判的情形。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独立成罪,正
是对现实需求的及时回应,同时发挥了法律对民众的正向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了良法
善治的实现。但是,目前本罪条文中仅规定了构成要件,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出台,故
而对于本罪中“非法债务”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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