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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XX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教财字〔202X〕1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形成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使用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重大科技成果、特定用途资产等购建以及租赁与处置,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事先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由学校党委会作出决定。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应当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于事项实施之前报批。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承担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资产管理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系(院)部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有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推进共享共用,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绩效评价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学校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队伍,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激励;

(六)负责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后勤处,负责统一管理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各处室、系(院)部要配备与资产规模和资产管理相适应的专兼职的专业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管理、清查统计、处置等事项。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学校应当优先通过调剂(变动)方式配置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选择最优方式。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上级文件的要求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一条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积极盘活资产存量,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把采购需求,从严控制新增资产。购置通用资产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合理配置、避免浪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借机重复购置。

第十二条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明确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情形,建立非招标采购“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绿色通道。非招标采购及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要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对于临时性、不常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鼓励采取租用的方式配置。资产租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需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加强管理。对新增配置的资产,应当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并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四条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程序由需要配置资产的部门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XXXX市市级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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