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7T 111-202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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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CCSP16

4407

江门市地方标准

DB4407/T111—2024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规范

Firesafetycodeforrentalhousing

2024-09-02发布2024-10-02实施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学强、周飞、王钦贞、海燕、胡志俭、魏聪、卢思施、张伟华、吴国钦、范志平、黄型纳、侯玙莹、文灼光。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出租房屋分类、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本文件适用于江门市辖区内出租房屋和对既有建筑改建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旅馆业客房、廉租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DB4407/T9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户households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家庭。3.2

出租房屋rentalhousing

除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民宿和厂区内员工宿舍以外,出租用于居住或兼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集体土地上向非本集体成员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4出租房屋分类

出租房屋分类如下:

——居住建筑用于出租的;

——既有住房改建为出租房屋的。

5消防安全要求

5.1总平面布局

5.1.1出租房屋所在建筑与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

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039、GB55037的规定。

5.1.2既有出租房屋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0m,当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中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建筑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b)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建筑相邻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0m;

c)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0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每面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4.0m。

5.1.3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

5.1.4出租房屋密集区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b)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c)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d)长度大于40.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e)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5.2平面布置

5.2.1出租房屋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2.2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2.3出租房屋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2.4设置在出租房屋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要求:

a)靠外墙设置;

b)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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