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高院案例】材料价差依据及其风险负担
裁判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1469号民事裁定
裁判时间:2023年8月7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第二中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
裁判意见摘选
一、关于原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并认定喀什二中承担材料价差是否正确的问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0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安厦公司、安厦喀什分公司承建学生宿舍楼、综合服务楼、二号餐厅工程中,共与喀什二中签订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一份《学生餐厅外墙保温及装饰项目补充协议》。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其中三份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同时约定“确定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为执行相关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另三份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与变更签证书方式确定”,同时备注“最终结算价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决算”,故案涉合同有关工程价款标准约定存在多个结算依据,并非明确的固定价标准。同时,喀什二中在原审中亦主张应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故其主张双方约定以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申请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亦与其原审主张矛盾,不能成立。案涉项目不属于固定价结算工程,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就工程款结算已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并不属于前引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符合鉴定的条件。诉讼中,喀什二中与安厦公司、安厦分公司亦未就工程价款形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准许安厦公司、安厦分公司鉴定申请并委托鉴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其次,原审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提交资料、质证、提出异议等各项诉讼权利,鉴定机构进行了必要的现场勘验、复勘,出庭对当事人的异议和质询进行了答复,二审法院亦再次组织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关于材料价差依据,双方虽约定执行调差文件,但并未明确约定执行调差文件范围。在案涉工程本地无调差文件依据的情况下,案涉工程邻近县市调差文件标准具备可参考性,鉴定机构采用该标准计算案涉工程材料价差,并无不当。因鉴定意见本身为拟制的真实,建设工程的属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鉴定意见存在不可避免的一定误差,鉴定机构对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予以了校正,2022年6月4日出具《补充鉴定意见》。喀什二中、安厦公司、安厦分公司均对该《补充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认可。本案鉴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以《补充鉴定意见》中材差(钢筋按信息价)1,813,476.96元作为定案依据,计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妥。最后,有关材料价差承担主体问题。安厦公司自2010年12月就学生宿舍楼工程与喀什二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亦于2011年1月、9月、2013年3月、8月订立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厦公司、安厦分公司承建案涉工程综合服务楼、二号餐厅等项目。案涉工程价款的认定涉及前述双方订立的全部合同内容,故不能仅以首份合同约定的交工时限考量材料采购市场价。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案涉工程建筑物主体完成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2013年8月案涉工程移交喀什二中,均符合案涉合同约定期限。故喀什二中申请再审主张系因安厦喀什分公司施工周期过长导致产生巨大材料价差,与事实不符,其主张安厦公司、安厦分公司逾期交工应承担材料价差的申请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合同明确约定“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为执行相关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并未约定由发、承包人分摊,故喀什二中有关依据公平原则,材料价差应由喀什二中、安厦公司、安厦分公司分摊的申请再审理由,亦无合同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有关材料价差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二号餐厅外墙施工项目单价538元/㎡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案涉《学生餐厅外墙保温及装饰项目补充协议》载明“数量暂定3000平方米(538元/平方米),最终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结算”。喀什二中主张,双方有关餐厅外墙施工面积及单价的约定均为“暂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未经他人同意,“录音证据”如何被采信 -- 附16个裁判观点.docx
- 《人民法院报》2023年7-12月民商事案例27则裁判要旨汇总.docx
-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后,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docx
- 【高院案例】案件相关违约金约定违反公平原则指令再审.docx
- 【高院案例】案涉“二次搬运”是否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docx
- 【高院案例】案涉《内部承包合同》性质与效力的认定.docx
- 【高院案例】并非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约定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效力.docx
- 【高院案例】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图纸解除合同案.docx
- 【高院案例】工程量确认单的效力认定问题.docx
- 【高院案例】工程量增加的签证是否有效.docx
- 口才大比拼 主题班会 PPT课件.pptx
- 反恐与警惕主题班会PPT课件.pptx
- 急性感染的抗生素治疗.pptx
- 国家安全网络教育.pptx
- 法治教育与公民意识主题班会PPT课件.pptx
- 宣传教育2024年中办国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课件(PPT).pptx
- 银行行业: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投放规模前瞻-250428-广发证券-13页.pdf
- 非银金融行业:政策取向更加积极有为,关注板块估值修复空间-250427-广发证券-11页.pdf
- 固定收益专题报告:卖方观点是利率的先行指标吗?-250429-华安证券-12页.pdf
- 总量“创”辩第101期:确定性的基本盘-250429-华创证券-11页.pdf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