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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是20xx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

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副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后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的执行是完成行为的执行,是一种以行为为内容的执行,通常,探望权的执行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依照执行协议来履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协议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能遵照协议履行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确保探望权利的实行。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探望的方式。

六、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探望权利履行的过程中,依据婚姻法,法院所能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判决实现。既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行使协议的前提下,由法院作出的判决来强制规定;二是中止履行,探望权人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理由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的实行;三是强制履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赋予了探望权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结合执行庭的实际情况来看,本次调研将主要讨论探望权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因探望问题而发生纠纷的,多数情况下是夫妻双方在离异时已矛盾重重,离异后无法心平气和的来讨论探望协议的达成,监护一方坚持不让探望,法院的执行工作的难度也可想而知,且这种执行,标的是行为,且为不可替代之行为,有其鲜明的特点,主要如下:

一、执行的不明确,相对于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如金钱、合同纠纷等涉及到的钱、物具有物质性结果的行为如加工,修缮等的执行,探望权执行的标的具有抽象性,内容并不是十分明确。

二、执行内容的长期性,其余各种民事案件的执行,除抚养费、赡养费的执行,及双方自愿达成的分期还款计划的执行,往往都是一次执行完毕,而探望权的执行则显然不同,且次数也更为频繁。探望权纠纷案件中这种执行上的特点,决定了它的执行的困难程度,这就要求我们法官要了解法律,注意方式方法,更好的来办理这类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探望权履行这一问题上,执行过程中可采取的做法有:

一、说服教育,这是最常采用的方法,也是最有效最好的方法,对于探望权的执行,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彻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旅行条件是具备的,既不存在履行上的障碍,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是一方当事人的阻扰、纠缠,做好思想工作,耐心说服教育是可行的,子女是无辜的,既不能缺少父爱也不能缺少母爱,被探望是子女的权利,是受到宪法保护的。

二、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一般可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也可以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进行刑事处罚。

但是拘留或刑事处罚,对于子女的身心妨害可能比得不到探视更大,因此要慎用此类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也常常会遇到,就是被探望人主动拒绝探望,这种情况下,则应区别看待,一种是子女自己的想法,还有一种则是子女处于监护人的压力之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法院应根据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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