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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暂行规定

为保障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营养保健的原则

1.防护原则

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是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和避免职业危害。

2.岗位原则

营养保健适用于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保健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主要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以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岗位。

3.实事求是原则

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它不是一种福利待遇,不能任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申报。

4.严格标准原则

申请营养保健的等级,应根据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有毒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而定,申报时应严格遵照标准执行。

二、营养保健的等级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以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其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

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乙级

1.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教学实验工作;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接触剧毒、高毒化学药品。

2.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3.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

4.从事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

5.专职从事电镜维修、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工作。

6.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7.沥青熬制、交涂、缠玻璃布操作工;环氧树脂灌封人员。

丙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接触使用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工作。

3.专职从事静电复印和暗室洗相工作(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4.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音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

5.经常在38oC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到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如热处理及锻、铸工等)。

6.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级

1.长期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重的环境中工作。

2.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排字工。

3.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4.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

三、营养保健的标准及发放办法

参照有关规定,我院营养保健各等级的标准由学院根据市场价格实时调整。

1.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达到21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该级别满月金额的二十一分之一。

2.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享受其中一种。

3.凡申请享受营养保健的人员,需经所在系(部)申请,报劳动人事处审核,工种及工作量报后勤校产处审核营养保健等级及金额,后勤校产处将享受营养保健的人员名单汇总报主管院长审批。

4.后勤校产处按季或半年将批复后的享受营养保健人员名单报院财务处,统一发放营养保健费。

5.享受营养保健人员在病假、事假、探亲假及离职学习期间,应按实际天数扣除营养保健费。

6.对于进入有害健康环境中进行安装、维护的工作人员以及短期或临时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人员按实际天数报后勤校产处审批领取相应的营养保健费。

7.因任务变动,原批准的工种、工作量、等级及名单有变化时,应及时与后勤校产处联系,经批准后才能变动。后勤校产处每年复查一次营养保健发放情况。

四、其它

1.营养保健费的列支:教学单位由学院统一列支;科研项目组由科研经费列支;承包单位由承包费用列支。

2.营养保健是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工作人员的补助,要发放到个人,各单位不得挪做它用,更不能擅自增加享受营养保健名额或提高等级,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3.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本暂行规定由学院后勤校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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