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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员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
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化及健⾝等活动,有相应
的设施和良好⽣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童公园、⽂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本规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作。
县(区)⼈民政府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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