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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哈尔滨太平粮油食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33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胜凯崔宁王帅英
【审理法官】李胜凯崔宁王帅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新;哈尔滨太平粮油食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王新哈尔滨太平粮油食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新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太平粮油食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晶黑龙江摩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晶黑龙江摩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晶
【代理律所】黑龙江摩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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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新
【被告】哈尔滨太平粮油食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根据王新
一审举示的证据及太平粮油公司一审庭审陈述,可证实王新系原太平粮管处职工。依据前述
查明事实,可认定,王新与太平粮管处的争议发生在2006年太平粮油公司改制之前,属于改
制遗留问题。二审中,本案当事人均承认,其企业改制属于政策性改制。一审法院,根据哈
政办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哈粮
发[2005]51号《关于同意哈尔滨太平粮油食品经营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
哈国资发[2005]384号《关于哈尔滨太平粮油食品经营公司改制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等文
件精神,将太平粮油公司改制成为不再隶属于哈尔滨市粮食局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
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接续企业。认定其改制属于政府主导下的改制。据此,认定王新的诉
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关于王新主张赔偿给其档案丢
失损失问题。王新一审起诉状中提出该诉请。一审审理中,王新变更诉请,放弃该请求。王
新二审上诉状中对该主张虽未提起上诉请求,但其诉请理由中阐述主张此观点。在二审审理
中,王新自愿撤回其上诉诉请理由中阐述的该主张,属于王新自由处分权利。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王新该主张,本院在此不予
审理。综上,王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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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
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18:02: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3年,哈尔滨市粮食局太平管理处经过改制成为哈
尔滨太平粮油食品经营公司。2006年,哈尔滨太平粮油食品经营公司经改制后成为哈尔滨太
平粮油食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隶属于哈尔滨市粮食局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新的举证以及太平粮油公司的庭审陈述能够证实王
新系原太平粮管处的职工。太平粮油公司主张其在太平粮管处就职期间,于1983年对其作出
开除留用两年处分,但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据此,王新与太平粮管处的争议发生在2006年
太平粮油公司改制之前,属于改制遗留问题。依据哈政办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哈粮发[2005]51号《关于同意哈尔滨太平粮
油食品经营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哈国资发[2005]384号《关于哈尔滨太
平粮油食品经营公司改制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将太平粮油公司改制成为不再
隶属于哈尔滨市粮食局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接续企业。据
此,应认定该改制属于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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