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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
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5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4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逢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科军;王春林
【当事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科军王春林
【当事人-个人】刘科军王春林
【当事人-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静欣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魏长磊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静欣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魏长磊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静欣魏长磊
【代理律所】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1/11
【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刘科军;王春林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501:12:43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
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9439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
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炎德。
2/11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树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广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欣,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科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磊,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山东树创建
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科军、王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
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
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四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树创公司、刘科军、王春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法
律适用错误,四建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建公司仅与树创公司存在劳务分包
的法律关系,与王春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联关系。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二条之规定,农民工应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而本案中王春林未给
四建公司提供劳动,所以四建公司不应当承担其劳动报酬的支付责任。此外,四建公司
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树创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将项下劳务转
包或者再进行分包,故树创公司存在过错,但由于四建公司已将工程款按合同约定与树
创公司结清,树创公司也已经将工程款项与刘科军结清,故不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筑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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