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伯福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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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伯福等劳务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4

【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45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永成倪玲玲陈燕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伯福;王学贵;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伯福王学贵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伯福王学贵

【当事人-公司】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峰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张荣锴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

事务所;王元晨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陈勇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峰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张荣锴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

务所王元晨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陈勇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海峰张荣锴王元晨陈勇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

1/16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伯福;王学贵;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书》在页

码上不符合一般编码规律,且与其一审时提交的合同书亦不相同,其对一二审为何提交两份

不同的合同书的解释不具有足够的合理性,该合同书不足以否定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书的效

力。上诉人在另案中已经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书的真实性,且该合同书的效力已经被生

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上诉人在本案中再否定该合同书的真实性并请求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不

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404:05:53

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伯福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3民终4503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

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178号。

2/16

法定代表人:刘丙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锴,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伯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贵。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晨,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

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淄博康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胜公司)因与被上诉

人王伯福、王学贵,原审被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越公司)劳务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民初2177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

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康胜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0)鲁0305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王伯福、王学贵的

全部诉讼请求或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

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明显错误。一、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工程

分包合同书》系伪造,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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