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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一)隐患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64、65、66条和302号令。1、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2、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隐患报告6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务院302号令: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安全生产法》01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按事故等级及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0203(二)事故发生报告:《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监督管理(一)监管部门、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2、负有和负责安全的部门监管—综合管理、专项监管;3、行政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和当事单位公务人员。4、中介机构: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5、检察机关:公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6、社会公众:全面关注、社会监督;7、新闻媒体:宣传、监督;8、工会组织:监督法律实施、行使维权职责。(二)监管方式:《安全生产法》1、一般性监管—检查、巡查。2、专门性监管—针对重要环节和部位,按照专门规范进行定时、定项的监督检查。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和等级评价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审验专门机构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进行检验和认证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对六大高危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专项整治:定时、定项、定责、定标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02010304(三)事故监督管理:四不放过原则《安全生产法》21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6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一)、素质保障:1、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素质、取得上岗资格。安全生产法规和本行业规章、规程、规范、标准本行业安全知识企业管理能力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01023、对从业人员要求: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定期审验:持证后10年内两年一审;10年后4年一审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查(24条)安全许可准入—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7条)购置和教育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37条)安全投入:安全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18条)(二)、基础保障:《安全生产法》(三)、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法》(三)、管理保障:1、安全警示标志(28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设备的安全管理。(29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特种设备、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专业厂家生产;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使用标志。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3、危险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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