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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XXX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患者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1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XXXX医院注册。
(2)、正在XXXX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出生的一律不予开具。
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七、其他证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核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下:
证明
患者:***,年龄:***,科室:***,住院号:***,根据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姓名应为“***”(或其年龄应为“***”)。
主管医师签名:***时间:***
2、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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