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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危废标准要求,项目危废库废气收集处理后经8m高排气筒外排,验收能合格吗?
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
6.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如上,现行危废标准已有规定,危废库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按理说,危废库都要有气体处理装置、排气筒等。不过,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曾就印刷行业危废油漆桶暂存场所需要建设废气收集设施一事进行回复: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印刷行业”是危险废物生产者,应按照要求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综上所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确定。
根据以上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实际上很多企业经环评论证后并未在危废库设置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不过,新标准来了。
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
6.2.3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GB16297要求。
根据以上必威体育精装版规定,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废库应设置排气筒,且其高度执行GB16297要求。
因此,不少近期验收的项目尽管原环评未要求危废库设排气筒,考虑到新标准要求,都开始在危废库加装排气筒,但危废库本身不高,所以排气筒也没15米高。有环评师来问,这种情况算重大变动不?能验收吗?如果能验收,要求有什么不同?
提问未给出项目所属的行业,因此我们看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对照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上规定可知,项目将危废库废气由无组织改为有组织,不属于重大变动,能够验收。
根据GB18597-2023中6.2.3规定,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GB16297要求。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根据GB16297以上规定,项目危废库废气排气筒8m不满足7.4规定,如果排放速率能满足外推、严格要求,那应该可以验收。否则,要么增加处理效率,要么加高排气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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