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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范文(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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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范文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常风祥现住址达茂旗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郭四虎等人现住址达茂旗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

因被答辩人要求确认答辩人持有的“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无

效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

人的诉讼请求。

1本案案由是属物权保护纠纷中物权确认纠纷,定性错误

因为物权保护纠纷内容繁杂,范围广泛,而本案被答辩人仅要

求对水井归属人进行确认,然而本案中答辩人之父于1984年11月

1日经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拍卖购得,

被答辩人对合同认定提出异议,故该定性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2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答辩人以村民个人名义要求取

得所有权我方提出异议

该自然村的两眼大井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打成,原应属村集体所

有,本案中被答辩人郭四虎后任该村村长,与部分村民以个人名义

联合提起诉讼,不是全村村民或村委会作为原告要求恢复占有。本

案中被答辩人共32户村民,而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有居民44

户。

2

3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我方作为善意第三人从两所单位

购得水井

“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权利义务双方分别为我方当事人和乡

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我当事人之父是在

善意认为两机构有所有权时于1984年11月1日公开购得,当时经

办人有孟进红.夏占雄.王满应三人。据了解,当时是召开村民代表

大会买的,由于贯彻国家政策,扩大灌溉面积,孟进红.夏占雄.王

满应三人到乌克镇各村对约500眼水井进行公开拍卖的,对此,我

们申请达茂旗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请求法院依法保障我方当事人的

诉讼法律地位以及应得的权利。

4本案应确认争议合同拍卖方合法性前提下才能实现原告提出

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该案原告不应以我方为被告提出诉讼,应当先提请

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以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

利工程管理站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上诉单位不能作为行政诉讼

主体的,应向其隶属机关提请。

5对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没有交付购水井款2000元我方提出异

“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全部价款2000元,每年还款

500元,对属于集体部分和国家投资建设部分详细规定了收款单

位,合同既已签署,我方无权不支付价款,收款单位也不会把水井

的所有权给我当事人之父,事实上,我方从合同生效到争议发生时

3

一直对水井有使用,保管,维修等多项权利,收款单位没有对所有

权提出争议。

基于上述理由,谨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保障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此致

达茂旗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风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

日,住XXXXXX。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

日,住XXXX。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2

日,住郑州市XXXXXXX,身份证号41010X1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答辩人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

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

理由不能成立。

4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

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答

辩人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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