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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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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

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

单月度开始,每月给付等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本公司按月给付

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累计以六十个月为限。

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可于首次领取前或领取满整年度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金额等值于

按本附加合同《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

给付表一(以每一千元保险金额为例):

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折算领取金额

剩余领取年度数

111779

223160

334156

444780

555044

若被保险人在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领取期间身故,则其剩余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并归于被

保险人遗产:

按《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剩余领取期间中不足一年的月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

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四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A2010-02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主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主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同

一日期);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

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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