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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学校规定参加评奖评优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合格、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河北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新生需进行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学校批准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各专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学制。学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修读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国家统一规定的学制加两年。

第四章免修与重修

第八条学生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课程合格证书,该课程可以免修。

第九条由外校转入本校的学生,已修完本校同层次、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该课程可以免修。

根据校际间跨校修读协议在他校取得的课程成绩,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条第二专业(二学历)的公共基础课与第一专业课程名称相同,学时相当可以免修,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免修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可,但不减免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免修应当在开课前凭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教务管理部门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理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十三条对毕业前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进行重修,重修后考试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凡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要进行课程结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习成绩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方法。教学计划所列必修课程均要按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成绩。

第十六条考试和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方法。总成绩的评定以平时成绩与考核相结合。

第十七条复习考试时间每学期为一周半到两周,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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