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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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集中委派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实现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的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全方位、系统化、高效率、统一性的管理,以适应集团公司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客观需要,根据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结合集团财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2、对中安鼎盛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关联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会计核算主体(下称“派驻单位”)实行财务、会计人员集中委派管理制度。

3、委派财务人员系指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员等集团财务中心认为需要委派的财务、会计工作者。

4、接受派驻财务人员的单位(以下称“派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不得越权行事。

二、委派人员职责

委派财务人员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组织好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所派驻单位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情况,单位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监督。委派财务人员作为集团公司委派的监管者,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对所在单位财务活动的领导和控制,支持所在单位依据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健康发展,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委派人员被赋予以下职责:

1、加强股东资产管理,防止股东资产流失。

2、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考核、分析预算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和资金收支情况;

3、组织所在单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国家及内部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资金,正确核算成本、费用;

4、审查资金的合理使用。所有资金付出均须由委派财务人员先审查签字,行政领导后审批签字。对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委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签字;

5、按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告,确保真实反映派驻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6、参与本派驻单位重大事项的研究,重大事项包括订立经济合同、工程招投标、融资等。列席有关经济分析、专题论证等总经理办公会议;

7、监督派驻单位资本营运、财务收支和执行集团公司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的情况;发现派驻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异常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向财务中心报告。委派人员有权制止、纠正派驻单位及人员违规及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8、委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报告派驻单位的经济合同、资金进出、商品购销等财务事项并有权上报派驻单位违法违纪事项。

9、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定期财务报告的标准由集团财务中心另行制定。不定期报告视派驻单位经营情况而定,委派财务会计人员应向集团财务中心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委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公司资产管理情况、公司银行开户情况和银行存款情况、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

10、完成集团财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1、参加集团财务中心组织的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派驻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管理机制确保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人员能够履行上述职责。这些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在职位说明书中列明财务负责人的职权、委派财务人员职权等。

三、委派人员义务

1.委派人员应当遵守派驻单位的管理制度,服从派驻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

2、委派人员应当及时办理财务业务,不得无故拖延,不影响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进度。

3、委派人员需要维护集团公司和所派驻单位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与派驻单位订立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委派人员应合法正确履行职权,保证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的良好沟通;

5、委派人员应与税务、银行等部门维护良好的关系,为所派驻单位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6、委派人员应加强对公司的应收、应付的工作管理,定期进行核对查实工作,参与公司的应收款回笼工作,利于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转;

7、委派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人事任免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提名,同时征求分子公司总经理的意见,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审核后予以任免。委派至新建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财务人员也遵循相同的任免程序。

五、委派人员管理

1、委派人员实行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垂直管理,其人事档案在聘任期间由公司统一管理。

2、委派人员的工资及奖金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其工资及附加费用通过内部转账由派驻单位承担,委派人员为履行职务而发生各种差旅费、招待费等各类必要费用报销标准按派驻单位相关费用标准在派驻单位进行报销。

3、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制度,委派财务人员应当服从集团财务中心的统一安排。

4、委派财务人员有以下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与派驻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系直系亲属或存在影响委派财务人员独立性的其他关系。

5、委派财务人员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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