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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行李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

注册号:C00017932122021120818833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1】(附)217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释义一)因遭受下列原因造成损坏或遗失,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具体承保的损失原因保险人可与投保人协商并在保单中载明。

(一)因遭受抢劫、盗窃造成的遗失或损坏;

(二)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的遗失或损坏;

(三)被保险人自身使用不当(释义二)造成的遗失或损坏。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

(四)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

(五)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

(六)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释义四)行窃;

(七)任何非本附加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原因导致的损坏。

第五条任何下列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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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章、文件;

(三)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四)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五)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六)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七)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八)动物、植物或食物;

(九)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交通运输工具;

(十)家具、古董、艺术品、收藏品;

(十一)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十二)经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四部分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部分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个人行李。如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个人行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遗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报告,并于发现遗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酒店或承运人的书面证明。

因盗窃或抢劫导致个人行李遗失或损坏的,应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七部分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因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合同凭据;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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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如旅游费用单据、护照、签证、机票或车船票;

(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对于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行李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出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对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出险标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对其价值做出适当扣减。折旧数额将以标的的已使用月数为基础,并按照折旧率(释义三)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另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出险标的;

(三)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出险标的。

第十一条对出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要求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保险合同对于免赔额的约定,免赔额或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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