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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意外损坏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17932112021031926861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1】(主)019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单明细表、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的产品,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意外事故(释义一),直接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坏且无法正常使用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引导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服务商处检测受损的保险标的,并以约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对下列任何情形或由于下列任何情形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

(三)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产品;

(四)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有效购买凭据的产品;

(五)产品的正常磨损、腐蚀、氧化、锈垢、耗损等或因积灰、冷凝、受热等渐变性原因导致的损失;

(六)产品的电路和机械故障以及其他一般故障;

(七)计算机病毒、其他恶意编码或类似指令破坏产品的正常功用或造成其中数据、程序的毁损或失效;

(八)属于制造商或供货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损失;

(九)不影响产品基本使用功能的附件或耗材,包括但不限于电池、耳机、存储卡、充电设备、数据线、鼠标、键盘、书写笔等的损坏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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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产品在外观上的瑕疵,如脱漆、刮痕、褪色等,但与产品同时受损的情况不在此限;

(十一)非产品的基本功能所需的数据、程序、软件的丢失和损坏;

(十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损失;

(十三)政府的行政、司法行为;

(十四)任何由战争、内战、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恐怖事件、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核能事故;

(十五)任何无法证实由外来“意外事故”导致的产品损坏;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

(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提高、改善保险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投保产品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或任何经济性利益的损失;

(六)未在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服务商处进行检测、维修或更换的;

(七)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八)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之间的任何诉讼、仲裁以及相关费用;

(九)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对投保产品所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认,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产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产品的原始购置价格。

免赔额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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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完整、如实的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相关事项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前,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期限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费的或对保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全额保费。投保人未按照本条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则本保险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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