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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16】(主)066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的电梯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下列赔偿责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的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亦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亦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法律费用与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依法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保险单中列明的电梯在安装、改造、调试、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电梯事故;

(三)发生事故的电梯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五)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依法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在投保时已经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事故电梯自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四)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七)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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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本合同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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