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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17930912020120214622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0】(主)106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境内的各级负责野生动物(释义一)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或自然保护区(释义二)主管机构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野生动物造成第三者(释义三)人身伤害(释义四)或财产损失(释义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对于下列情况: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死亡或残疾的;
(二)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三)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财产损失的;
(四)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五)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投保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责任进行投保,并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造成同类动物伤害或死亡的;
(二)对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三)对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四)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五)对野养、散放或者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进入自然保护区内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人不用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释义六);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二)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
第八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五部分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释义七)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部分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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