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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的建构论文

现代司法理念的建构论文

司法理念是司法实践的指南,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基础,现代

司法理念的建构。法治社会里,如何建构现代司法理念?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就此撰文,本报拟分两次刊发,以飨读者。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

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

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

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意义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设

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带来制度的不

稳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相对成熟的理念指

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复无常和资源浪费。最后,

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没有理念的基础,仅仅依靠口号和群

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今天,司法研究以及关于司法改革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究其方

法和观点,大致有普遍主义、本土论和相对合理主义等各种路径的不

同,结论也由此各异。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研究途径,一般而

言,当前研究现代司法问题至少要考虑到以下几个视角:

首先,现代化或法制化的视角

针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法制现代化尚未完成的事实,着

眼于基本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寻求与现代法治国家之间的共同点和可

借鉴的制度。当前,我们在实现司法独立、落实司法人员的身份保障

制度以及完善诉讼程序上,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法学论文《现代司

法理念的建构》。

其次,本土化或国情视点

法制现代化将成为一种宏伟的事业或追求的理想。国情是一种无

法回避的事实,正视国情不应仅仅是为现状和妥协进行辩解,而是为

了解决社会客观需求与可行性及成本等实际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任

何普适性的原理都不能成为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当然依据。

最后,全球化的视界在今天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这不是为了简单地造成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声势,而是为了积极应

对当代世界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挑战。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司

法改革,其中既可以看到现代法治自身的反思,也可以看到未来司法

发展的趋势,从中对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例如,当代世界诉讼外纠

纷解决模式的发展,使我们认识到司法和诉讼并不能解决社会的一切

纠纷,协商比对抗具有更大的价值,了解自治性和行政性纠纷解决的

价值,以及社会保障事业对于纠纷解决和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等等。

在这个意义上,全球化的视点既可以促进我们健全和完善法制,又可

以使我们避免某些现代化的弊端,面向未来,少走弯路。

基于上述三个角度,今天,当我们探讨现代司法理念问题时,需

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逻辑的一致性。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不应出现理念和

制度设计上的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当我们确定自己的目标是建立一

个现代法治秩序,就必然会选择一些具有最低限度普遍性的现代司法

理念作为基本理念,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点甚至与政

治体制并无冲突。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同样授予法

官和检察官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尽管我国始终以司法人员素质低的理

由拒绝承认司法官个人的独立,但其隐含的逻辑应该是:随着司法人

员素质的提高,应该逐步实现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目标。那么,我们

的一切改革都应该向着这一既定目标前进。

其次,现实合理性。尽管受到体制和现实的制约,来自西方国家

的一些现代司法理念,如程序正义观念、既判力观念、法律真实观念

等等,通过法学界的传播以及司法机关内部各种改革,正在为我国法

学界和司法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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