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第五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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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

(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

天津财经大学张川华

目录;国际投资法学的主要内容体系;第五章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第一节区域性的国际投资法制;一、欧洲联盟的区域性投资法制;旨在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时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共体”已开始向作为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洲联盟”过渡。《马约》从原那么上禁止对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资本跨国流动和支付施加限制,从而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的原那么规定扩大适用于非成员国和欧盟之间的资本流动。更主要还在于《马约》使欧盟各成员国在贸易、劳务、金融、交通等方面实现全面融合,乃至使用统一的欧洲货币。

;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同规那么;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四、东盟投资协定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

第二节世界性的投资法制〔国际组织关于国际投资的标准性文件〕;但是,随着国际投资的开展其对国际法律调整机制不断提出需求,加之进入80、90年代后,南北国家由原那么对抗转向更为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双方能够坐下来认真地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点,国际社会在建立世界性投资法制方面毕竟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果。其中国际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表现是:

;;国际组织关于国际投资的文件;一、制定国际投资法典的努力;〔一〕哈瓦那宪章;〔二〕国际商会的努力?;;〔三〕经济合作与开展组织的努力;1.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2.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3.经合组织关于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的宣言;;4.评价;二、联合国大会决议;;三、《跨国公司行为守那么〔草案〕》;四、《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五、《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决定》;〔一〕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效劳贸易;

〔二〕禁止缔约国采用与国民待遇原那么不符的两种投资措施: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

〔???〕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该协定,开展中国家可按照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异待遇;

〔四〕各缔约国必须在本协定生效后90日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开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兴旺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

〔五〕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作法的透明度。返回;

第三节《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一、《华盛顿公约》的制定与ICSID的设立;〔一〕由来;为促进外国投资者在开展中国家投资,1962年世界银行开始研究通过仲裁机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案。经过各国尤其是南北国家数年艰苦的谈判和反复修改,终于1965年3月18日,由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正式通过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966年10月14日,荷兰作为第20国家批准参加,按照公约第68条规定公约正式生效。随之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该中心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

返回;〔二〕现状;ICSID受理的案件的特点;二、ICSID的宗旨、职能和特点;〔一〕ICSID的宗旨;〔二〕ICSID的职能;〔三〕ICSID的特点;

ICSID仲裁制度本身的特征;三、ICSID的管辖制度;〔一〕ICSID管辖的必备要件;1.争端当事人的适格;〔1〕适格的政府方;〔2〕适格的投资方;对“法人投资方”的要求是“必须是另一缔约国国民”。首先,该法人必须是“缔约国国民”,判断的标准包括登记地、住所地、资本控制。其次,该法人必须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对于一法人是否属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2款〔b〕项和ICSID实践确立了以下两项标准:一是具有该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法人;二是虽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的原因,经争端当事人“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法人。

返回;2.争端性质的合格;〔1〕《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以及ICSID的实践;

〔2〕各缔约国对ICSID管辖的投资争端范围的保存;〔3〕ICSID的预先听证会制度;3.争端当事人的同意;〔1〕同意的形式;;〔2〕同意的识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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