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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为怎么界定
[案情介绍]
2006年1⽉13⽇⾄2006年3⽉1⽇期间,⼴东省江门市某全国连锁购物中⼼在其经营场所⼤堂内和门前悬挂及放
置⼴告牌,同时向⾏⼈和消费者派发印有此次活动内容的购物宣传单,其内容是新年路路发⼤奖⽇⽇送,“1.⽆需消费
抽奔驰,2.消费满100元抽摩托车,3.消费满100元家电⽇⽇送,活动时间为2006.1.13-2006.3.1”。此次⽆需消费抽奔“
驰”活动的规则如下:消费者免费领取抽奖券⼀张,详细填写资料后投⼊抽奖箱中,该购物中⼼将在3⽉2⽇抽取100张
抽奖券,并将这100张抽奖券邮寄回其上海总公司于3⽉8⽇最后抽奖,全国范围内只设⼀个中奖名额,奖品为“E200K
型”奔驰车⼀辆。该⾏为于2006年1⽉23⽇被江门市⼯商⾏政管理局蓬江分局查获。
⼀、不正当竞争⾏为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可见,不正当竞争⾏为是⾏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竞争为⽬的,违背诚
实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或⾜以损害国家、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为。是否构成
不正当竞争⾏为应从以下四⽅⾯界定:
(⼀)不正当竞争⾏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
利性服务的法⼈、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不正当竞争⾏为以市场竞争为⽬的。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为与其他⼀般侵权⾏为的重要标志。损害或排挤
竞争对⼿这样⼀种发⽣在竞争关系之间的违法⾏为,充分显⽰了⾏为⼈以市场竞争为主观⽬的,同时也限定《反不正
当竞争法》只适⽤于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违法⾏为。
(三)不正当竞争⾏为违反诚实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款规定:经营者在市“
场交易中,应当遵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也是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必须
遵守的最基本的⾏为规范。如果经营者以欺骗、假冒、利诱和妨碍的⼿段,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市
场竞争机会,则此⾏为违反诚实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必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
(四)不正当竞争⾏为损害多⽅利益。1.损害其他诚实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者为了牟取商业利益,采取种
种不正当⼿段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资源,必然导致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主营销权、专⽤权、荣誉权等权
益受到侵害。2.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为直接或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等权益。3.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不是通过提⾼质量、技术、管理和服务⽔平,⽽是违背商
业道德靠消极落后、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来达到抢占市场、谋取利益的⽬的,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关系扭
曲,最终破坏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
⼆、不正当利诱性销售⾏为的界定
利诱性销售是指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特定利益之给付为诱饵“”诱使购买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营销⽅
式。作为经营者的促销⼿段,常表现为:有奖销售、附赠、折扣、特别销售。
区别于法律认可的利诱性销售⾏为,不正当利诱性销售⾏为则特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原则或违背商业惯例,不
正当影响最终消费者购物决策,并使本来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受到破坏或有受到破坏的现实危险的利诱性销售⾏为。
学理上根据⾏为的⽅式和⼿段可以将不正当利诱性销售⾏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欺骗利诱性销售⾏为。即经营者以实际上不存在的利益作为诱饵来诱使消费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则为既得利益“”的表象所迷惑⽽作出了不适当的购买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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