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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非法证据排诉规则的
有关内容。改变了相关规则的确立将有效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对保障人权、
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水平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文章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
容、缺陷及应对等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现代诉讼中,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证“
据为正义的基础,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证
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对证据资格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具有更为实际的约束力。
证据排除规则乃是证据规则的核心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并完善了相关的排除程序。要正确贯彻刑事诉讼法,发挥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应有作用,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侦查人员就应当树立正确的
非法证据排除观念。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消除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心理动
机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那些采用非法手
段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口供)仍作为定案的根据,致使部分侦查人员都将刑讯逼
供作为快速破案的捷径,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就可以看出,刑讯方法逼取口
供,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从法律层面明
确宣告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可采信,从而可以促进侦查人员转变旧观念,并对侦
查人员产生一种震慑的效果,使其消除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进而
通过提高自身素养或增加必须的装备,尽最大努力去合法地收集证据。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需要
刑事诉讼的目的,一个是惩罚犯罪,另一个是保障人权。这两个目的之间具
有关联性。在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使其受到客观、公正的与其罪行相
适应的惩罚。犯罪证据对于确定谁是真正的犯罪人,以及后续的定罪量刑,都具
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如果证据是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这难免会使证据的真
实性大打折扣。这时,采用真实性不高的证据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很
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如果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
证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使其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搜集证据,这将使刑
罚权的实现过程符合诉讼公正的要求,一个公正的刑事诉讼,也必将会促进人权
保障的实现。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
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严禁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法律对非法
取证行为的明令禁止。如果在实践中仍然允许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那么就会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
和尊严。另外,我国已经于1988年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
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
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我国虽然早已加入了这一国际公约。而现
在我国的法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对西方国家批评我国人权保障的最
强有力的回击。同时,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
务之一。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
尽管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基本持否定态度,但我国现行刑
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有的规定还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规定简单、缺乏操作性
我国现有规定所指的非法证据只限于言词证据,即使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的范围也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并不包括鉴
定结论等。对于非法证据的范围、种类、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非法取证缺乏救济途径
在我国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对此加以
证明。法官对于排除证据的请求,通常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置之不理。即不
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加以排除的问题作出任何结论。二是受理申请,
并要求检控方作出说明。侦查机关通常向法庭出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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