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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7卷第2期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ofGuangxiPoliceCollege2024Vol.37No.2
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
归属与认定问题研究
丁华宇,孟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人工智能的本质是技术程序,其行为不具有可解释性,嵌入刑法体系存在障碍,不宜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因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相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问题的讨论应指向其背后的生产者或使
用者,根据第三人责任范围理论,行为人只需对发生在自身管辖领域内的法益侵害结果负责,除了一般情形下的
刑事责任归属,还应注意认识错误场合下的责任承担问题。生产者是承担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主体,通
常以过失犯的形式出现,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应注意限缩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以新过失论为参考来判定生产者是
否存在注意义务违反。在生产者具有预见可能性的前提下,若其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便可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
务并以过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责任;注意义务;过失犯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4)02-0103-09
DOI:10.19736/j.cnki.gxjcxyxb.2024.0211
最近几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一路高歌猛进,以人类从繁杂冗余的劳动中解放出来,生产机械由
[1]
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嵌入人类“工具化”特征逐渐演变为“本体化”,而这一转变
生活,进一步缩小了人类现实与科学构想之间的也形塑了危害行为的全新样态,即危害行为与人
距离,正如“计算机之父”冯·诺依曼所言:“人类正相对割裂。随着犯罪行为的异化,其中的因果关
朝向一种与奇点相似的方向前行,一旦突破了这系、主观罪过、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归属问题也变得
个奇点,为人类所熟知的社会环境将大不相同。”更加复杂。人工智能以数据、算法、算力为基本架
“人机分离”是人工智能时代区别于以往工业革命构,具有“人智化”和算法自觉性特征,人类虽为其
所塑造的“人机结合”行动方式的显著特征,人工设计程序、编写算法,赋予其超越人类的智能水平
智能赋予了人类以更多的时间实现自由价值,将和高度的拟人性,但人类却始终无法直接参与到
收稿日期:2023-11-03
基金项目:202222BFX06420212021BFX008
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作者简介:丁华宇(1976—),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孟念
(1999—),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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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华宇,孟念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与认定问题研究
算法的循环运作过程中,因此人工智能所产生的施自主行为的人工智能体不能简单套用产品责任
法益侵害结果有时可能会超越其背后人类的意制度,责任空白只能通过承认其责任主体资格才
愿,这也导致其相关刑事责任的归属与认定愈发能予以弥补。第四,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区别仅在
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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